轉知:檢送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請查照。
作者 :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17
縣政府 函.pdf
內政部 函.pdf
內政部令.pdf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