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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檢附修正條文1份,請

作者 :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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