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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聯會

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學生班級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

111年4月20日經班級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壹、總  綱:
第一條:本會全名訂為「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依據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綜合活動科課程綱要成立,主要目的有:
1.學生自治會應提供全校學生服務,支援學生各種教育活動與代表學生意見, 處理學生本身事務。 
2.各校可依學生年齡、能力、經驗、意願及學校需要,訂立學生自治會組織章 程明訂職權範圍,並積極協助學生建立自治團體。
3.協助學校推動及宣導各項工作、協助舉辦校園各項特色活動等。
貳、會    員:
    第三條:本校在學之國高中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參、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設指導委員會,為本會之指導機構,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家長會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訓育組長及生輔組長擔任。
第六條:班級代表由各班當然會員推選產生,國中部、高中部每班皆一名,班長為當然代表。各班級代表應出席有關會議或活動,並具有發言權及平等表決權。
第七條: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主席及各班推選之班級代表組成,指導委員會得列席指導之。以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遇有特殊情事需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時,由主席徵求四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由學校召集方能召開。
第八條:班聯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及活動、總務、文書、公關、美宣、設備組長各一人,並視需要在各組下得設組員若干名。
第九條:幹部會議由全體幹部組成,依實際需要召開,協調、檢討會務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得列席指導之。
第十條:班聯會各幹部職掌及任期:
(一)主席:綜理班聯會會務,對外代表班聯會,對內促進與學校之間的溝通。
(二)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展會務,主席因故無法處理會務時代理之。
(三)活動組長:配合學校行政,規畫及執行班聯會各項活動。
(四)總務組長:處理大會活動之庶務、經費等事項,並於代表大會召開時公布帳務收支情形。
(五)文書組長:負責班聯會文書、會議紀錄、檔案資料之建立。
(六)美宣組長:負責本會一切文宣物品之設計、製作及發送。
(七)設備組長:負責本會一切公有物品之管理、保養等有關事宜。
(八)公關組長:負責本會對外聯繫接洽。
(九)學權組長:負責蒐集統籌班代意見,促進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溝通。
(十)主席、副主席及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學年,自每年5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且皆不得連任。
肆、選舉及罷免
第十一條:主席由高中部一年級會員登記參選,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若無人登記參選,主席由各班級代表相互推選產生,第一高票者為主席;副主席及各幹部由主席當選後自本會會員內提名,經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十二條:罷免主席由二分之一班級代表連署方能提出罷免案,經代表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成立,經罷免成立後解職,所餘任期由本會代表委員相互推選產生代理主席代行職務,副主席及各幹部得由代理主席重新提名,經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
五、活動要領
第十三條:班聯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第十四條:班聯會於指導委員會指導下,得策劃舉辦校內各項學生活動,並經大會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共同參與。
第十五條:班聯會議決事項,需代表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十六條:班聯會代表全體同學,可在校內推展一切合法活動,惟不得擅自直接與校外任何個人或團體聯繫或不法勾結。
六、活動經費
第十七條:班聯會活動經費由全校各班班費分攤提撥運用,或專案報請由學校活動經費項下支應補助。
七、附則:
第十八條:本組織章程經代表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呈請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