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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聯會

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學生班級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
111年4月20日經班級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14年12月30日經班級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壹、總  綱:

第一條:本會全名訂為「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主要目的有:
(一) 學生自治會應提供全校學生服務,支援學生各種教育活動與代表學生意見,處理學生本身事務。
(二) 各校可依學生年齡、能力、經驗、意願及學校需要,訂立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明訂職權範圍,並積極協助學生建立自治團體。
(三) 協助學校推動及宣導各項工作、協助舉辦校園各項特色活動等。

貳、會  員:

第三條:本校在學之國高中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參、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設指導委員會,為本會之指導機構,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家長會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訓育組長及生輔組長擔任。

第五條:班級代表由各班當然會員推選產生,國中部、高中部每班皆一名,班長為當然代表。各班級代表應出席有關會議或活動,並具有發言權及平等表決權。

第六條:班級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主席及各班推選之班級代表組成,指導委員會得列席指導之。以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遇有特殊情事需召開臨時班級代表大會時,由主席徵求四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或由學校召集方能召開。

第七條:班聯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及活動、總務、文書、公關、美宣、設備、學權組長各一人,並視需要在各組下得設組員若干名。

第八條:幹部會議由全體幹部組成,依實際需要召開,協調、檢討會務工作,指導委員會委員得列席指導之。

第九條: 班聯會各幹部職掌及任期:
(一)主席:綜理班聯會會務,對外代表班聯會,對內促進與學校之間的溝通。
(二)副主席:協助主席推展會務,主席因故無法處理會務時代理之。
(三)活動組長:配合學校行政,規畫及執行班聯會各項活動。
(四)總務組長:處理大會活動之庶務、經費等事項,並於代表大會召開時公布帳務收支情形。
(五)文書組長:負責班聯會文書、會議紀錄、檔案資料之建立。
(六)美宣組長:負責本會一切文宣物品之設計、製作及發送。
(七)設備組長:負責本會一切公有物品之管理、保養等有關事宜。
(八)公關組長:負責本會對外聯繫接洽。
(九)學權組長:負責蒐集統籌班代意見,促進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溝通。
(十)主席、副主席及各組幹部任期為一學年,自每年5月1日起至翌年4月30日止且皆不得連任。

肆、選舉及罷免

第十條:主席及副主席由高中部一年級會員採二人連名登記參選,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投票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辦理。
(一)當選方式:以得票數最高之候選組為當選;若最高票同票,由學務處(訓育組)公告並辦理第二次投票;第二次仍同票者,提班級代表大會以抽籤方式決定。
(二)同額競選:若僅一組候選組登記參選,仍應辦理投票;同意票大於反對票,即可當選。
(三)無人登記:若無候選組登記參選,主席及副主席由高一各班級代表於代表大會中相互推選產生,採相對多數制,得票最高者為主席、次高者為副主席。
(四)副主席以外之各組幹部由主席當選後自本會會員內提名,經班級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十一條:罷免方式
(一)罷免對象:因主席、副主席為連名當選,罷免案以「當選組」為罷免對象,提出罷免案即視為對主席、副主席同時提出。
(二)罷免程序:罷免案由三分之一班級代表連署提出;經班級代表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成立。
(三)罷免成立:罷免成立時,主席及副主席同時解職。
(四)出缺認定:主席或副主席因休學、轉學、離校、辭職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續任者,視為出缺。
(五)代理規則:
1.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職務。
2. 副主席出缺時,由主席暫行指派一名幹部或會員代理副主席職務,並提班級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
3. 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班級代表大會推選同年級代表於代表大會中相互推選產生代理主席代行職務。

伍、活動要領

第十二條:班聯會各項活動及決議事項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第十三條:班聯會於指導委員會指導下,得策劃舉辦校內各項學生活動,並經班級代表大會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共同參與。

第十四條:班聯會議決事項,需班級代表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十五條:班聯會代表全體同學,可在校內推展一切合法活動,惟不得擅自直接與校外任何個人或團體聯繫或不法勾結。

陸、活動經費

第十六條:班聯會活動經費由全校各班班費分攤提撥運用,或專案報請由學校活動經費項下支應補助。

柒、附則:

第十七條:本組織章程經代表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